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1245073号“ATRICUR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7 10:46 阅读()
异议人:阿特里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赛联工信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特里医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赛联工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245073号“ATRICU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TRICUR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市场分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36425号“ATRICUR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基本相同,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创意及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45073号“ATRICUR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