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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38320号“OPRIEE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7 10:08 阅读(

    异议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维创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维创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338320号“OPRIE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PRIE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断路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日光灯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06921号“OPPLE”、第20586731号“OPPL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变压器;整流器;电开关;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38320号“OPRIEE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