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1549957号“京智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6 17:23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549957号“京智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智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56710号“爱智康及图”、第20856615号“爱智康及图”、第9068532号“智康”、第20856692号“爱智康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第16类“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第41类“学校(教育)”、第42类“技术研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56623号“爱智康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并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49957号“京智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