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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07711号“真爱一点点”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4 09:46 阅读(

    异议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叁壹叁酒店管理(潍坊)有限公司
  异议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叁壹叁酒店管理(潍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007711号“真爱一点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真爱一点点”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73391号、第13111846号、第14039884号、第7862330号“1点点”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7类“防水包装物、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第30类“茶、茶饮料”、第32类“无酒精饮料、汽水”、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62033号、第19241272号“1点点”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询价”、“户外广告、直接邮件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为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07711号“真爱一点点”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