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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48444号“淘鲜农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6 10:48 阅读(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肇庆市天之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肇庆市天之宝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2948444号“淘鲜农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鲜农夫”指定使用于第31类“小麦;坚果(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79874号、第1362193号“农夫”、第25243745号“农夫NONGF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鲜水果;装饰用干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水(饮料)”商品上的“农夫山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商标整体文字亦有所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48444号“淘鲜农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