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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96359号“X-BO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3 10:36 阅读(

  异议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昌捷纽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软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捷纽瑞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1396359号“X-BO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BO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书包;旅行箱”等,异议人引证的“XBOX”商标为知名公司的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抢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96359号“X-BO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