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9729519号“鲁盐生活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8 15:07 阅读()
异议人:山东省鲁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兰陵县鸿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省鲁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兰陵县鸿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9729519号“鲁盐生活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盐生活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可乐;植物饮料;软饮料;汽水;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摹仿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在先企业字号权,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及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简介及企业厂区照片、所获荣誉、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新闻、关于“鲁盐”及“鲁盐商网”的相关文件及报道、异议人关联公司认证“鲁盐新生活”微信公众号主体证明截图及打款凭证以及在第三方平台开设“鲁盐新生活”店铺的截图、异议人关联公司与兰陵县天创种植专业合作社签署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授权书、物流仓储配送服务协议、兰陵县天创种植专业合作社授权山东盐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其产品的授权书、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与山东天创洲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推广服务协议》《物流、仓储、配送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商场渠道运营协议》及打款记录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上述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我国在先使用“鲁盐生活家”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能证明异议人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亦不能证明被异议人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其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29519号“鲁盐生活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