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2582743号“佳力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7 10:43 阅读(

  异议人: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博登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博登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582743号“佳力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力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凝乳;奶酪;牛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G1067903号“喜力”商标、在先注册的第7196529号、第7934351号“喜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蛋类;奶和奶制品”、第32类“啤酒;矿泉水;汽水”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82743号“佳力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