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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72306号“京师荟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3 15:38 阅读(

  异议人:北京大学
  被异议人:博罗县荟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博罗县荟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472306号“京师荟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师荟成”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舞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图书出版”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57353号“京师大学堂”商标、第3137306号“北京大学”商标、第3255478号“北大”商标、第3137303号“PKU”商标、第6792639号“北大PEKING UNIVERSITY;1898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特有名称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72306号“京师荟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