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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2403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4 17:23 阅读(

异议人:上海泽东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国余
  异议人上海泽东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国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3822403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其在本案中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对“你好,熊猫”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中的“酷感熊猫”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22403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