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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59755号“瑞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3 10:15 阅读()
异议人:深圳瑞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城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深圳瑞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城养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41359755号“瑞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81406号“瑞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衡量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行业、消费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并提供了:相关的媒体报道;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证据材料,但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异议人的商号权受到损害。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公司商号完全相同的商标,如:“腾任”、“万里红”、“曦智”、“导远”等,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瑞识”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59755号“瑞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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