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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50884号“BEAT MONSTER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2 15:44 阅读(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株)协作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株)协作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550884号“BEAT MONST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AT MONSTER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34493号“MONSTER ENERGY”、第20173694号“MONSTER ARMY”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50884号“BEAT MONSTER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