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7407768号“NB”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9 10:52 阅读(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自然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自然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37407768号“N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盒;未加工或半加工墨玉;珠宝首饰;宝石;首饰配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60465号“NB”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宝石;钟;手表”等。双方商标字母表现形式、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07768号“N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