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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66690号“锦口福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13 10:18 阅读()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涛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666690号“锦口福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锦口福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酸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119604号、第1522726号、第4176324号、第7068487号“口福”,第6436630号“口福KOUF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植物油;精炼植物油;豆奶(牛奶替代品);精制坚果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酸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不够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66690号“锦口福及图”商标在“酸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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