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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77963号“街景店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8 09:44 阅读(

  异议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莱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莱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9077963号“街景店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街景店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可移动金属建筑物;可移动的金属温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30799号、第20823532号“街景店车JIEJING DIANCHE及图”,第23095327号、第23784270号“街景店车”,第28270297号“街景店车JEKE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2类“电动三轮车;汽车;餐饮车(厢式)”、第20类“餐具柜;办公家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街景店车”商标是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且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与异议人字号“街景”相同,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属山东地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异议人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异议人在本案中仅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异议人引证商标信息、被异议人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77963号“街景店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