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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36908号“SOITIS WASSUP”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6 17:06 阅读()
异议人:福州拓旺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快的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州拓旺佳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快的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736908号“SOITIS WASSU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ITIS WASSU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925570号“WASSU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婚纱”。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WASSUP”,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WASSUP”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36908号“SOITIS WASSUP”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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