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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02893号“COCOBE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5 10:32 阅读()
异议人:永康市鸿达厨具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株式会社柯柯宾尼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康市鸿达厨具厂对被异议人株式会社柯柯宾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9902893号“COCOBEN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COBEN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360438号“COCOBE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等。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02893号“COCOBE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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