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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30922号“MAJE NEW”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2 14:22 阅读(

  异议人:美织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建洲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兄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织对被异议人潘建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8530922号“MAJE NE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JE NEW”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62183号“美织”、第15781081号“曼芝”、第15781076号“曼枝”、第13049748号“曼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短袜;雨披;体操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01247号、第G1370546号“MAJ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裤子;上衣;游泳衣;鞋;帽;袜;围巾;腰带”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MAJE”,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30922号“MAJE NEW”商标在“服装;裤子;上衣;游泳衣;鞋;帽;袜;围巾;腰带”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