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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827484号“钰丰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于 2021-07-24 16:29 阅读(

  申请人:山东同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伟亮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4日对第31827484号“钰丰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793755号“红城玉丰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名下的“红城玉丰收”商标经在农药除草剂等行业长期使用已广为国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3、被申请人作为个人,不具备生产销售各类药品、杀虫剂等产品的资质与能力,却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6件商标。且上述商标多是对他人知名品牌、人物姓名、角色的摹仿,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的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4、被申请人曾为申请人公司员工,销售过申请人“红城玉丰收”产品,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农药经营许可证证据;被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证据;产品及外包装图片证据;申请人产品购销合同证据;申请人产品手册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商标注册列表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除草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杀虫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虫剂、除草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虫剂、除莠剂等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或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钰丰收”与引证商标“红城玉丰收”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该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商标为已在先注册的商标,双方权利冲突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4、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均不予支持。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原则性规定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