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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15786号“武小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4 15:07 阅读(

  异议人:代表人:重庆市武隆区文化馆
      共同申请人:重庆市武隆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凌巧
  异议人重庆市武隆区文化馆、重庆市武隆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被异议人凌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8315786号“武小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武小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用礼品盒;手表”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异议人提供的武隆旅游吉祥物形象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十四届区委常委会第86次会议审议文件、媒体对“西洽会”武隆展馆吉祥物“武小仙”“隆小马”的报道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经异议人的宣传运营和媒体报道,“武小仙”“隆小马”作为武隆旅游区吉祥物名称,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知名度。“武小仙”“隆小马”为非既有文字组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标志文字完全相同,此种事实难谓巧合,结合本案被异议人作为自然人先后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针对异议人“武小仙”“隆小马”名称反复进行申请注册之行为,我局认为本案中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他人权益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15786号“武小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