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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商业诋毁案

发布于 2021-07-20 13:27 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公司举报,反映其竞争对手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虚构事实,并在抖音APP发布诋毁举报人某款商品的视频,接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当事人与举报人系同行竞争关系,为了在互联网上引起高关注度,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拍摄了一段点评合成牛排的短视频,于2018年4月7日23时53分发布到某平台。根据该视频中的特写画面显示,陈某所点评的合成牛排系举报人的商品,该牛排含有多种添加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陈某在该视频中使用了“你敢吃吗”“想让我家孩子得老年痴呆症吗”“要把儿童害死的牛排”等用语,损害了举报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截止2018年4月8日8 时47分,上述视频点击播放2635次,抖音号“XX”163.7 万获赞、3620 关注、45.4 万粉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启示
 
一方面,经营者应将合规经营理念“内化于心”,将合规管理行为“外化于行”。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将竞争优势聚焦于提升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品质,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等方式向用户提供性价比高、体验感好、竞争力强的产品或者服务,赢得用户信赖,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对于受诋毁企业而言,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持正确的发声途径,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此外要从内部优化自身竞争力,给社会公众带来更优质的服务和产品才是从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正确途径。
 
(三)点评
 
信息网络时代丰富与发展了信息交互方式,自媒体等已成为社会公众获知相关咨询的重要媒介。然而,网络舆论仍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理念,特别对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的评价,应当遵循诚信、客观、科学、公允的评判尺度,制止“损人肥私”的商业诋毁行为。本案中,执法机关利用电子认证、存证的技术手段,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违法主体编造、虚构、散播其竞争对手不实的商品质量评价进行严格执法,有力保护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