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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04014号“雪浓莎 CHENONCEA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6 14:53 阅读()
异议人:舍农索城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美人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舍农索城堡对被异议人宿迁美人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7004014号“雪浓莎 CHENONCEA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浓莎 CHENONCEA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模型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46238号“CHATEAU DE CHENONCEA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制品;装订用品;照片”、第28类“娱乐品;玩具;圣诞树装饰品(照明用品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04014号“雪浓莎 CHENONCEA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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