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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7042号“佳钓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08 17:21 阅读()
异议人:金华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祺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阳市华杰金银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华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阳市华杰金银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第38207042号“佳钓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钓尼”指定使用于第23类的“纱;尼龙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01540号“佳钓尼JIADIAON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的“玩具;钓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并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将“佳钓尼”作为商标使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207042号“佳钓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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