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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23365号“欧派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8 09:24 阅读()
异议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奇峰
异议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奇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2723365号“欧派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派克”指定使用在第19类“耐火纤维;防水卷材;非金属纪念标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8213号、第1208811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衣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在“餐具柜”商品上注册的“欧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类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恶意复制、摹仿其知名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23365号“欧派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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