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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72860号“龙滩古井茶马古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7 11:08 阅读()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茶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律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茶马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8172860号“龙滩古井茶马古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滩古井茶马古镇”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礼品包装;停车场服务;司机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仓储服务;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安排旅行;旅游交通安排;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607号“古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1873号“古井 井及图”、第8803283号“古井”、第18660852号“古井5.0”、第20877334号“古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汽车出租;汽车运输;公共汽车运输”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具有相同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汉字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知名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72860号“龙滩古井茶马古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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