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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六个核桃可以注册商标

发布于 2020-01-02 15:41 阅读(

关于“六个核桃”是否具备商标显著性

 

北京高院在(2012)高行终字第256号判决中认为:养元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贴附有被异议商标“六个核桃”的商品销售区域至少涉及全国13个省和直辖市;

 

养元公司聘请了梅婷和陈鲁豫作为被异议商标“六个核桃”的形象代言人在多份报纸、商场超市招牌、高速路牌、公交车身等多处刊登了广告;

 

“六个核桃”经过使用获得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荣誉证书,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

 

养元公司还提供了“六个核桃”在河北、河南、山东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受保护记录30份。

 

根据上述事实,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看看,由双明星加持、13省销售、30份保护记录,这才“取得了显著特征”,那在此之前缺乏显著特征也是...很正常的嘛

 

关于“六个核桃”是否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商标法10条1款7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2012)高行终字第256号判决中认为: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即便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的,不应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六个核桃”...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2类“无酒精饮料、豆奶”等商品上,并没有对其指定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作超过程度的表示,也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被异议商标不足以引人误解......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