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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解释
发布于 2021-12-01 10:31 阅读()
2001年为适应入世谈判的需求、符合条约义务,三大知识产权法均新增了合法来源抗辩。[6]但较之《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规定存在一些特殊之处,需要进一步做出解释。
首先,《著作权法》第59条第1款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应理解为“赔偿责任”。著作权法中的侵权(Infringement)与侵权法中的侵权(Tort)并不相同,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即使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条件,主观无过错的侵权人并不能以此抗辩著作权侵权构成进而抗辩所有法律责任,而只能抗辩赔偿责任[8]——《商标法》、《专利法》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均明确使用了“赔偿责任”一词,是更为准确的表述。
其次,第59条第1款中规定的“合法授权”是指来自于权利人的授权,“合法来源”是指复制品来源于作品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第59条,即使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使行为人善意相信其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其公开提供的复制品来源于权利人,就不能追究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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