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行业资讯 >

诺和诺德商标行政再审案

发布于 2021-11-30 14:08 阅读(

 
2011年5月,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诺和诺德”、“novo nordisk”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手套(服装)”等商品上。
 
 
 
(丹麦)诺和诺德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研发和生产治疗糖尿病制剂产品的企业。1993年,诺和诺德公司的产品首次进入中国市场,并于1994年8月,成立了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1993年5月,诺和诺德公司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NOVO NORDISK”商标,1994年2月又申请注册了中文商标“诺和诺德”。基于上述在先商标注册,及其通过在中国市场多年的持续使用累积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诺和诺德公司对商贸公司申请注册的“novo nordisk”、“诺和诺德”商标提出异议,并主张驰名商标认定及跨类保护。
 
 
 
由于在异议、异议复审以及无效宣告申请阶段并没有获得支持,诺和诺德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一审打到再审,最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翻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2]认定“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考虑到相关公众对引证商标的知晓程度、引证商标的持续使用情况、引证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本院认为,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同时,判决认定,[3]尽管诉争商标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药差距较远,“诺和诺德”系臆造词,显著性较强,商贸公司将使用诉争商标的产品,以具有预防糖尿病足功效进行宣传,并在糖尿病学术会议现场、医院等场所进行展示、销售,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程度较高。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诺和诺德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