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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95116号“龙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30 16:43 阅读()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商丘百鼎金属制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商丘百鼎金属制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2295116号“龙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框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轻钢龙骨;金属门;金属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本案已依据《商标法》三十条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十三条予以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95116号“龙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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