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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于 2021-12-01 16:23 阅读(

1、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过于强调申请注册产生商标权利,忽视对商标使用的要求,致使商标权的获得成本和维持成本低,潜在收益高,为恶意抢注人提供了强烈的经济动机。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权由先申请者获得,只有在同日提出申请的,才由在先使用者获得。申请注册行为在获得商标权的过程中具有几乎决定性的意义。由于我国商标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权的唯一条件,商标使用与否在所不问,导致我国获得商标权的成本仅为申请费用,不包括使用商标的费用。甚至对于明显没有商标使用意图的, 以商标倒卖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也难以制止。我国商标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商标申请费仅为1000元,一旦核准注册,有效期十年,此后每十年续展一次,续展费为2000元。年平均申请成本为1O0元至200元。虽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商标注册人不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但如果利害关系人以该理由撤销商标,首先应等待商标注册满三年,其后提出申请需经历商标局、商评委、法院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在撤销决定后才失效;且商标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对商标使用把握尺度较低,撤销时间长、难度大。致使商标维持成本低。
我国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也不以商标使用作为必要条件,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仍然有可能通过民事赔偿获得高额赔偿 。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先用权制度,对于恶意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只能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先通过行政程序申请撤销,否则无权继续使用。除提起民事诉讼以外,恶意抢注人还可以通过高价转让、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2、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我国现行《商标法》修订于2001年,虽然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对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行了规范,但面对层出不穷、花样繁多的恶意抢注行为,上述条款不免显得捉襟见肘。例如《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代理人和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和被代表人的商标,但虽没有代理或代表关系,但是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知悉他人商标后抢注的,现行商标法难以制止。又如《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对于在先使用商标证据有限,难以证明已经被一定范围的相关消费者知悉,但抢注人已经知悉,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抢注商标的,上述规定难以适用。
3、社会观念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危害认识不足,恶意抢注商标具有一定正当性的声音不绝于耳,致使恶意抢注商标的道德成本低。有观点认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并不能一言以蔽之为不正当,应当进行理性思考,进行准确判断。抢注者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有人在讨论抢注“刘老根”商标时提出: “能够有意识地抢注‘刘老根’商标,从经济的角度看是一件好事。首先反映了企业的商标意识比以前有了加强。许多人认为‘抢注’是个贬义词,在我看来,它应该是个中性词,它体现了仅仅是一种竞争,本身不具有褒贬色彩。”还有某知识产权法博士后在其撰写的专著中提出将恶意抢注商标作为一种正常的投资渠道,并策划成立专业的商标域名抢注中心和商标交易网站、商标拍卖会等商标交易平台 。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泛滥。
4、商标代理行业门槛低、管理不到位,部分商标代理机构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利用掌握的专业知识自行从事商标抢注行为。在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之后,商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目前已达七千余家。商标代理行业的超速发展带来的是恶性竞争。为了应对商标代理行业“僧多粥少”的困境,相当数量的商标代理机构偏离了正常的商标代理业务,打起了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居奇的“擦边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