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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06460号“傻老大WWW.SHALAODA.CO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30 10:08 阅读(

  异议人:北屯市海川开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乌鲁木齐佑尔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屯市海川开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乌鲁木齐佑尔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1306460号“傻老大WWW.SHALAODA.C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傻老大WWW.SHALAODA.COM”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332528号“傻老大”商标、第34839149号“傻老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分别为第29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商业企业迁移;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06460号“傻老大WWW.SHALAODA.CO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