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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17347号“宋家老醋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30 09:52 阅读()
异议人: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水塔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水塔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0617347号“宋家老醋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宋家老醋坊”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酱油;醋;醋精;食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7452805号“宋家酱园”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17347号“宋家老醋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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