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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发布于 2021-11-30 07:47 阅读()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何时适用简易程序能够既满足快速解决纠纷又能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需要考虑的重点。由于裁决具有一定准司法性,裁决和诉讼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因此,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方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首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前提,这一点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简易程序中应该予以保留。
但是,专利侵权纠纷由于专业性特点,还需对其适用范围进一步分析。专利根据类型可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前两类发明创造涉及技术特征,最后一类发明创造涉及工业设计。且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一般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其稳定性有待确定。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专利侵权纠纷,可以结合专利类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方面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专利侵权纠纷适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外观设计专利,有专利权评价报告,且专利侵权纠纷所涉及的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实用新型专利,有专利权评价报告,且专利侵权纠纷所涉及的权利要求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效的判决或行政裁决,(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出具的研判意见,(3)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3.发明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效的判决或行政裁决,(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出具的研判意见,(3)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另外,也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通过例外性列举明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如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请求人下落不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且案情复杂;行政执法人员认为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即除了例外性规定外,先以简易程序受理和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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