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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案件中程序上的“简化”

发布于 2021-11-30 07:45 阅读(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时,应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但随着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全面部署,大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增强,专利侵权纠纷预计会呈井喷式增长。而各地专利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有限,当前已出现案多人少、难以及时化解纠纷的问题。结合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复审和无效等程序中独任审理的适用,改革审理制度,引入独任审理是提高审理效率、及时化解侵权纠纷的有效方式。同时,为了满足独任审理的要求,对执法人员从专业、文化水平、执法办案时间、是否通过专利行政执法上岗培训等方面进行要求,提高执法人员要求以满足独任审理的需要。
 
 
 
  公告送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由此可见,公告送达需60日,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效率原则。
 
 
 
  《办案指南》规定请求人提交证据材料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本指南的要求进行立案审核,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填写《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办案处(科)室负责人经审查认为可以立案的,应当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由此可见,立案阶段需要层层行政审批,不利于行政效率原则。在简易程序中,可以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将简易程序的审批权下放至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由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获得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后,对简易程序的受理原则上采取独任审理原则,即指定1名执法人员进行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请求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明确表示缩短答辩期限的,经执法人员告知缩短答辩期间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仍明确表示缩短的,执法人员应当同意。经执法人员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执法人员可以直接审理。这里“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以是当事人到审理现场后明确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也可以是当事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表示放弃。
 
 
 
  制定区块链存证数据、可信时间戳存证数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网站、平台和技术公司提供的与涉案事实相关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效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执法人员可以认可。
 
 
 
  受理和立案、送达、答辩、审理、证据规则等程序上的简化,将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的审限由三个月至四个月缩减到十五日至一个月,大大提高了审理效率。同时,保证双方当事人回避、答辩、质证、救济等权利,注重效率和公平统筹兼顾。
 
 
 
  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与行政裁决简易程序的衔接行政裁决是以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启动,电商平台经营者并不在申请人范围内,因此,如何将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与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衔接是问题的关键。同时,为了提高行政裁决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需平台内商家提供反通知或答复后的案件方适用。在此基础下,笔者为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与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衔接提供了两种方案。方案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裁决并移交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初步证据及相关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征求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意见决定是否受理和立案。方案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征询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行政裁决,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进行裁决,并同时移交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初步证据及相关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和立案该案件。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简化普通程序的某些步骤以便迅速、及时地作出行政裁决的程序。在实践中,行政裁决的作出存在着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以及在电商、展会等特殊领域的现实需求。行政机关应当在保证争议得到公平解决的前提下注重行政效率,合理地适用简易程序,做到效率与公正的统筹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