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复议案件中涉及的身份证明文件问题

发布于 2021-11-29 09:08 阅读(

申请商标注册、办理商标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事宜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从复议案件的审理实践来看,因身份证明文件存在问题导致不予受理的商标业务类型多样,且情形不一,以下就复议案件中涉及到的身份证明文件问题进行分类分析。
 
(一)未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历年的复议案件中均不乏因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导致商标业务被不予受理的情形,其中未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是最常见的问题。如在北京某饭庄对第3232***4号商标提交的异议申请、某自然人对第3125***7号商标提交的异议申请、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对第2808***9号商标提交的异议申请、重庆某研究院对第2826***3号商标提交的异议申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对第2919***2号“莱梅德”商标提交的异议申请案件、自然人万某对第2816***7号商标提交的异议申请案件中,因异议人未附送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异议申请均未被受理。复议决定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是提交异议申请的基本手续之一,是启动异议程序必须要提交的材料。上述案件中,异议人未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涉案异议申请属于申请手续不齐备的情形,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二)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系其他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
 
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提交了身份证明文件,但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系其他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而非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第538***6号商标续展申请案中,涉案商标的注册人为自然人黄某,因黄某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商标注册人信息不符,复议被申请人先后三次向黄某发出补正通知,要求其重新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但黄某在三次补正回文中提交的均系傅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而非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因未提供商标注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该续展申请被不予受理。此外,在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第3517***8号商标所提异议申请中,异议人提交的系其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而非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在杭州某电子照明有限公司对第2580***4号商标提交的异议申请中,异议人提交的系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3736***7号商标提交的异议申请中,异议人提交的系某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异议申请均因“异议申请缺少异议人身份证明”被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认为该种情形亦属于缺少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手续不齐备的情形,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三)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未附中文译文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在新加坡某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对第2851***0号商标所提异议申请中,异议人提交的“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内容全部为外文,且未附中文译文;在澳大利亚某公司对第3729***8A号商标提交的异议申请中,异议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全部为外文,未附中文译文;在新西兰某自然人对第2083***5号商标所提异议申请中,“异议人护照”仅姓名处附有翻译,其余内容全部为外文,且未附中文译文。上述异议申请亦因“异议人身份证明未附送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被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认为身份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应视为未提交。涉案商标异议申请属于申请手续不齐备的情形,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四)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无效
 
近两年,复议案件中涉及到的无效身份证明文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为身份证明文件已超期,如大湾区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提交的五件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系中国香港企业,其所提交的《商业登记证》上显示的届满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在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时已无效。复议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超期)”为由未予受理上述五件商标注册申请。二是当事人提交的系换发前的营业执照。依照《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  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的规定,“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在柳州两公司提交的商标转让申请中,转受让人在办理商标转让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均为换发前的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经无效。复议被申请人以“转让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受让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为由,对涉案商标转让申请作出了不予核准的决定。复议决定认为当事人在办理商标业务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上述案件中的当事人未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属于申请手续不齐备的情形,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五)身份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商标申请人的身份
 
个别案件中亦存在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无法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情形。如在美国两自然人共同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其中一共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美国犹他州驾驶执照,复议被申请人以“共同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为由,未予受理涉案商标注册申请。复议决定认为驾驶执照作为驾驶许可证明,仅表示申请人已具备安全驾驶技术获得了在道路上驾驶车辆的资格,且未载明申请人国籍等重要信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问题
 
如上所述,《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  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规定,“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从复议案件的审理实践来看,换发后的营业执照存在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未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样的情形。如普宁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对第3976***5号商标、第3979***0号商标所提异议申请中,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异议人寄送的异议申请材料中缺少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经通知未按要求补正,进而对上述商标异议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复议决定认为异议人在对涉案商标所提异议申请材料中附有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3月12日制发的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可知,该营业执照中显示的注册号即为异议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从时间上看,异议人所提交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为2018年3月12日,已经属于2018年1月1日后换发的营业执照。据此,异议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应属有效,且已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议被申请人以“未附送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补正”为由要求申请人补正,进而又以异议人未按要求补正为由对涉案商标异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确有不当,故而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