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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身份证明文件的相关规定
发布于 2021-11-29 08:52 阅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该一致。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该规定系《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办理商标业务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的概括性规定。针对商标异议申请材料,《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异议人的身份证明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根据该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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