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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文件不属于补正范围

发布于 2021-11-29 09:22 阅读(

在涉及身份证明文件问题的复议案件中,大部分申请人主张身份证明文件应属于补正范围或者可以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范畴。
 
关于补正,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手续不齐备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上述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部分复议申请人认为缺少身份证明文件属于“申请手续基本期内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的情形,应当给予补正机会。而如前所述,身份证明文件是提交异议申请及办理其他商标业务的基本手续之一,不属于补正范围,缺少即属于申请手续不齐备的情形,应当不予受理。
 
关于补充证据材料,《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部分复议申请人主张身份证明文件应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补充的有关证据材料。但从字面及上下文的规定可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系针对异议程序启动后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或理由如何补充证据材料的规定,而提交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是当事人启动异议程序的必要条件,不属于异议程序启动后可以补充提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