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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适用情形
发布于 2021-11-26 14:26 阅读()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此类反复申请注册的行为如属于《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制的恶意注册情形的,应适用其他条款。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被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以上情形中,(3)、(9)主要适用于异议与评审程序中;其余情形注册审查、异议与评审程序中均适用。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限于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与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转让不影响对商标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情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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