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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注册的适用要件
发布于 2021-11-26 14:37 阅读()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以下情形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
(1)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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