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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恶意注册的因素
发布于 2021-11-26 14:12 阅读()
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审查程序中以发现的线索为主,异议、评审程序中以在案证据为主,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4.1 申请人基本情况
包括存续时间长短;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所在行业领域及经营范围的具体情况;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吊销、注销、停业、清算等非正常情形。
4.2 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整体情况
包括申请人累计申请商标数量及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跨度情况;申请人短期内新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及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等。
4.3 商标具体构成情况
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是否包含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电商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美术作品、外观设计等其他商业性标识等。
4.4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及取得商标注册后的行为
包括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及取得商标注册后,将商标向第三方售卖或转让,且未能有效举证其售卖或转让前具有使用意图或就其不使用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及取得商标注册后,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积极向他人兜售或公开售卖商标、胁迫他人与其进行商业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诉讼和解费等行为的。
4.5 异议、评审程序中相关证据的情况
包括异议、评审程序中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取得商标注册后,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申请人未能有效举证其使用意图或就其不使用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异议、评审程序中有证据证明系争商标申请人仅以系争商标专用权对他人发起侵权投诉或诉讼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6 其他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2)申请人因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或商标侵权行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况;
(3)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累计申请商标数量、待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情况;
(4)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标实际交易、要约、要约邀请情况。
上述因素一般在异议、评审程序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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