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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依据

发布于 2021-11-26 13:57 阅读(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
 
第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具体审查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第八条  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