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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行为要件的分析
发布于 2021-11-21 15:52 阅读()
行为和结果存在相互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对象。对行为和结果进行区分的意义不仅是理论上的,而是要从这样的区分来明确判断对象的不同。这种判断对象的不同体现为,结果要件中的一些结果元素,可能并不存在与之对应的行为元素,这种并非绝对的一一对应,使得我们不能以结果要件替代行为要件,来进行全面覆盖原则的分析。因为这样进行的行为要件的判断会导致一些原本并不需要的行为要素也在行为要件的判断中被作为所需的行为要素而被加以考虑。
我们所应做的,是结合结果要件中结果要素和行为要素之间的对应关系,完成从结果要素到行为要素的转化,然后以行为要素所构成的集合为目标,再去分析被诉侵权主体是否实施了这些行为元素,从而导致结果要件的被满足。
落实到方法专利侵权判定而言,作为行为要件的“实施”方法专利,可以是以对硬件设备进行程序固化来实现的。但对于该方法专利而言,满足专利侵权的结果要件,也就是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各个动作被执行,却不一定是每个动作都需要进行程序固化才能实现的。即使考虑全面覆盖原则的要求,即,针对结果的全面覆盖来考虑需要实施哪些行为,我们也应从侵权行为是“程序固化”行为出发,将结果要件中的各个动作转换为所需的“程序固化”行为,之后再去判断是否有单一主体完成了这些所需的程序固化行为。简单的以结果要件中的各个动作作为分析对象,去分析行为要件的要求是否被满足,其实是混淆了结果和行为后所进行的判断。
落实到涉及多主体的方法专利,即使其权利要求中存在不同的动作执行主体,也就是硬件设备,但是,在实施该方法专利的行为是对于硬件设备进行程序固化行为时,针对不同硬件设备所进行的程序固化也可能是由单一主体完成的。进一步的,一些硬件设备所执行的动作,也可能是无需在该硬件设备上进行程序固化即可实现的,此时,在考虑满足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时,该硬件设备所关联的主体自然也就不再考虑范围内了。由此,涉及多主体的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虽然存在不同动作的多个硬件主体,但落实到侵权行为的判断中,以单一主体实施了完整的侵权行为来判定该单一主体构成专利侵权,并无多大的困难。
那么,何时会出现“硬件设备所执行的动作是无需在该硬件设备上进行程序固化来实现的”这一情况呢?
实际中,可以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硬件设备所执行的动作是现有动作,基于动作的现有,自然无需对硬件设备进行程序固化。另一种情况是,该硬件设备所执行的动作,是基于其他动作的触发从而被动触发执行的,即,其所进行的动作是一个被控动作而非主动动作,基于这一被控的属性,也无需进行硬件设备的程序固化。
总结一下,本文对于涉及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的判定思路是:首先考虑结果要件是否被满足,即被诉侵权方案是否按照全面覆盖原则的要求重现了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之后,当行为要件中的“实施”行为是在硬件设备上进行程序固化这一表现形式时,仅需考虑是否由被诉侵权主体完成了重现方法专利所需的各项程序固化,其中,方法专利中的现有动作、或者被控动作由于并不需要进行程序固化即可实现,因此并不在“所需”之列。如果被诉侵权主体满足上述行为要件的要求,则可确定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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