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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48308号“兔哥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7 09:42 阅读(

 
  异议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休恩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休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1048308号“兔哥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兔哥哥”指定使用于第16类“卫生纸;贺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0369号“BUGS BUNNY及图”商标、第27964482号“兔巴哥”商标、在先初步审定的第40123455号“兔八哥 BABY LOONEY TUNES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桌布;笔记本”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48308号“兔哥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