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41947949号“YSF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7 09:42 阅读(

  异议人一: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方壹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皓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四方壹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四方壹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1947949号“YSF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SF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浸有清洁制剂的纸巾;家具上光剂”等商品上。异议人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2446号“YSL SUN”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58576号“YSL MONOGRAM”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及化妆用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1254号、第10187255号“YSL”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第225226号“YUES SAINT LAURENT”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47949号“YSF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