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43725221号“富利诗大公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6 17:15 阅读(

  异议人:上海奔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有机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奔卡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有机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725221号“富利诗大公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富利诗大公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威士忌;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299393号“大公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利口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大公鸡”,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25221号“富利诗大公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