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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相关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权

发布于 2021-11-13 07:31 阅读(

   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缓解节点存储压力的方法和系统,涉及数字货币的技术领域。目前区块链技术存在节点存储压力不断增大的问题,以第一个区块链应用比特币为例,区块链数据量随时间呈线性增长,当前的区块大小已经不能将最近的全部交易包含进去,当比特币扩容后,区块链存储的数据量会增长地更快,因而造成了比特币完全节点的存储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现有的修剪模式可以存储完整的未花费交易输出、区块索引、部分区块数据及回溯信息,删除最老区块的同时继续同步较新区块,以此解决节点的存储压力。但现有技术的这种模式会删除未花费的历史交易,导致这些未花费交易输出的来源无法得到验证,从而导致数据不完整。
 
 
 
  涉案专利提供了一种用于缓解节点存储压力的方法和系统,用于在保证未花费交易输出的来源可验证的前提下,缓解节点存储压力。该方法包括以下4个步骤:
 
 
 
  步骤1:确认高度低于特定区块的所有区块中未花费交易输出的比例;
 
 
 
  步骤2:将未花费交易输出的比例与特定比例进行比较;
 
 
 
  步骤3:在未花费交易输出的比例小于或等于特定比例时,发起多次自动转入交易,自动转入交易与未花费交易输出一一对应;在自动转入交易中,输入地址和输出地址均为未花费交易输出的地址,输入金额和输出金额均为未花费交易的金额,以将该未花费交易输出转移至新的区块中;
 
 
 
  步骤4:删除已将未花费交易输出转移的区块。
 
 
 
  通过以上方法可以保证未花费交易输出的来源可验证的前提下,缓解了节点存储压力。
 
 
 
  针对该案,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方案中,使用区块链技术诸如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并使用如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执行交易操作,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这种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系统和方法对我国经济及社会有着不利影响,可能造成金融稳定问题,产生非法融资,影响我国金融市场。本申请中明确记载如比特币的数字货币,其属于非实体货币,代替实体货币满足人们的资金流动需求,本申请方案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存在金融风险,使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影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该案经复审审查,复审决定认为:本申请所涉及的缓解完全节点的存储压力的发明创造本身并没有妨害公共利益,只有在被用于比特币发行、融资、结算、清算等服务时才会妨害公共利益,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限制的专利申请,即如果发明创造仅仅存在滥用才可能导致妨害公共利益的,则通常不应适用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如上文所述对法定货币与非法定货币的分析可知,二者的功能截然不同,法定货币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发挥正常作用,而非法定货币则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限制,其作为“法定货币”进行滥用必然存在各种弊端。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属于非法定货币,其发行、交易、清算等行为违法了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是,对于虚拟货币产生过程中出现的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本身有着本质的差别,不应因虚拟货币的滥用可能带来的风险而否定与之相关的区块链技术,这与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上述复审决定的做出,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相符的,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调动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正向推动专利事业的发展。同时,该案涉及区块链技术中的数据存储,其获得保护也符合国家对区块链技术的相应政策,有利于推动该技术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