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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广告服务类别上使用应避免的误区
发布于 2021-11-13 13:53 阅读()
在对注册于广告服务类别上的商标的使用上,有不少商标权利人会将对注册使用于商品上的商标的宣传推广活动,等同于在广告服务类别上对该商标的使用。这一认识是显然有误的。对注册使用于商品上的商标的宣传推广,其实质是在相关商品类别上对该商标进行了使用,而不是在广告服务类别上使用了该商标。
此外,还有少数商标权利人在开展广告业务宣传推广和广告服务业务活动时,总是习惯于突出展示其企业名称或简称,而对其注册于广告服务类别上的商标很少提及甚至只字不提。其实,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重企业名称、轻注册商标的不妥做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绝大多数企业名称、简称的保护明显弱于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权利人切不可将对企业名称或简称的使用完全等同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否则,长期得不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仅可能会失去显著性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也可能面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风险。
所以,对于注册在广告服务类别上的商标的权利人,如果需要继续拥有其注册商标,则应该尽量加大对该商标的使用频率,避免对商标的使用出现长时间间断情况;如果期待其注册商标体现更明显的商业价值,则应该在广告业务宣传推广和广告服务业务活动中切实加强对商标的有效呈现,使商标与其权利人形成牢固的对应关系,让商标成为象征其权利人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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