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发布于 2021-11-11 08:43 阅读()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是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侵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他人在先权益的审查,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况下,商标的注册是对商标申请人就其商标标志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提出的权利主张的确认。因此,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对商标申请的审查,应以商标申请文件为准,不能超出商标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准许其申请商标注册。2005年施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五部分“颜色组合商标形式审查”规定,对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要求为:“1.注册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的声明;2.彩色图样;3.色谱编号”。2014年5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第四款规定:“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根据以上规定,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要件应当有三点:1.注册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的声明;2.彩色图样和色谱编号;3.商标的使用方式说明。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应当明确提出声明,以此与指定颜色的商标予以区分,未提交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彩色图样与色谱编号亦应同时提交,缺一不可。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及具体使用方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选择并经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确定。虽然商标法同时规定了包括图形、颜色组合等各种商标标志构成要素的组合,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对于某一特定的商标而言,其商标标志的具体构成要素,还是应当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档案中记载的当事人申请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
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说明关乎对颜色组合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颜色组合商标审查需兼顾私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当事人主张保护的商标是作为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并且限定了具体的使用方式的,该商标核准后的专用权范围也就只能小于或者等于商标申请的范围。上述范围,虽然与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标标志不同,但是商标注册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该颜色组合商标专用权时因为其申请时确定的具体使用方式的,商标注册人的权利范围与公众的认知也不会产生冲突,在此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商标注册证上标注的商标图样,机械地确定颜色组合商标的权利范围。
上一篇:颜色组合商标审核是如何认定
下一篇: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