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发布于 2021-11-11 09:03 阅读(

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包括禁用条款的审查、显著特征的审查及相同、近似的审查。结合本案,仅就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特征审查予以说明。显著性的成立依赖于消费者是否将涉案标志符号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对待。商标法对所有类别商标的注册审查标准是一致的,显著性亦应对不同商标类别一视同仁。固有显著性只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有利条件,以使用为前提的获得显著性,因已与商业出处建立稳定联系,也可以获得可以识别的显著性。
 
2005年施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五部分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通常而言,颜色组合商标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固有显著性较弱,一般需通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颜色组合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从而取得显著特征,才能够获准注册。
 
市场不仅仅由竞争优势方组成,自由竞争所代表的其他商业主体的利益,以及公序良俗所代表的普通大众的利益,都是价值权衡中需要考量的因素。为防止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颜色被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被不正当占用,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颜色组合商标能否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应从严审查。在判断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一般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1.该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2.该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情况;3.该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4.该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其他因素。在此需要指出,审查判断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一般应当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但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申请日之后通过实际、有效使用确已获得显著性的,从节约司法资源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视角出发,亦应当对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后的证据一并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