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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规则调整后代理办理商标业务存在的缴费问题
发布于 2021-11-09 08:18 阅读()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关于缴费方式,商标局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和申请人直接办理予以区分,规定有不同的缴费方式。对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的,在2019年12月30日以前的很长时间内,商标局采取由代理机构设立指定账户、预存费用,被申请人逐项扣减,月底对款的方式收缴。该种收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缴费程序,提高了行政效率。但在多个针对无款不予受理决定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为该种缴费方式的扣款程序未公开,导致相关商标业务申请人承担因扣款程序不确定产生的不利后果,损害了特定商标业务申请人的权益,进而判决撤销涉案的无款不予受理决定[1]。在后续的复议案件中,针对相同情形的案例,复议决定亦撤销了多件无款不予受理决定[2]。2019年12月27日,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发布《关于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规定自2019年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在申请业务受理和后续业务核准之前增加缴费通知环节,实现先通知后缴费。调整后的缴费规则实现了缴费与商标业务的一一对应,明确且更加便捷。但从复议角度看,缴费规则调整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业务仍存在大量因无款导致不予受理的情形,以下就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有所建议。
一、代理机构仍沿用原缴费规则缴费
根据商标局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公告》:“2019年12月30日以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无需汇款。已汇至商标局的费用,除用于缴纳适用调整前规则执行的商标申请缴费外,可向商标局申请退款。”商标局在个案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中亦对缴费方式附有明确说明:“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勿需自行缴纳,由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按规定代为缴纳费用。(1)代理机构已经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所提交申请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录代理机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2)代理机构未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须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简易用户后凭缴费码进行在线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2019年12月30日以后提交的商标申请适用新的缴费规则,代理机构应按照缴费通知书要求的方式进行缴费。但从复议实践看,仍有不少代理机构按照原缴费方式进行缴费,如第3872***8号商标驳回复审案、第3960***1号商标驳回复审案、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对第4032***5号商标、第4030***6号商标、第4032***2号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案等案件中,代理机构在复议申请中均主张其代理机构已通过对公账户向商标局的指定账户汇款,缴纳了申请规费,即沿用原缴费规则进行了缴费。对此,复议决定认为代理机构未按照缴费通知书要求的方式进行缴费,复议被申请人客观上无法对相关案件进行对款,进而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代理机构主张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中无相关案件缴费信息
目前,各项商标业务均可通过线上缴纳费用,代理机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须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支付。但部分复议案件的当事人主张其代理机构的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中无相关案件缴费信息。
如第3986**82号商标驳回复审案。该驳回复审申请因无款被不予受理,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主张其代理机构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待支付业务管理”项下未发现相关款项的缴费信息。后经核实,代理机构登陆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后,打开“待支付业务管理”一栏,系统默认显示的是网上申请案件的查询界面,而该件申请系纸质申请,代理机构打开“待支付业务管理”一栏后,需按照页面提示(“纸质申请订单付款请点击上方右侧‘纸质申请’”)进入纸质申请界面,方可查询待支付的纸质申请案件信息。鉴于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对“纸质申请”的缴费查询及支付页面已有明确提示,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代理机构却未收到缴费通知,故复议决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在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4232***5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中,申请人主张其代理机构在商标申报系统纸件缴费一栏没有查到涉案商标驳回复审的缴费通知,所有没有交费。复议中我们了解到,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缴费通知在到达代理机构的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后,不论是否支付均会永久保留,代理机构无法删除、修改,缴费通知可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中的“支付状态查询”页面进行查询。换言之,若代理机构确未收到复议被申请人发送的电子缴费通知,其完全可以进行举证。若复议申请人仅陈述相关事实,而未进行举证,其主张往往无法得到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代理机构未收到缴费通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经与商标局负责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维护管理的部门确认,该代理机构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账户中“支付状态查询”可查询到涉案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业务的支付状态。据此,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三、缴费衔接期问题
商标局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公告》规定:“设置缴费衔接期,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为缴费衔接期。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商标申请,适用原缴费规则。2020年2月29日之后,适用原缴费规则的商标申请仍未完成缴费的,被申请人统一发放缴费通知书,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需按照本公告流程进行缴费。”从复议案件的审理实践看,在缴费衔接期的适用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为商标局未准确确定申请日,对符合缴费衔接期的案件在未适用原缴费规则进行对款的情况下,直接发放了缴费通知书;二是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对缴费衔接期的理解有误。
关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公告》的规定,对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商标申请,应当先适用原缴费规则进行缴费,2020年2月29日之后,适用原缴费规则未完成缴费的,再发放缴费通知书。对于部分申请日期在2019年12月30日之前,商标局于2019年12月30日之后收到的申请,商标局在提交日期的确定上不够准确,故而在未适用原缴费规则进行对款的情况下,直接发放了缴费通知书。如第4091***6 号商标驳回复审案、第4006***9号商标驳回复审案、深圳市某乐器有限公司对第3633***5号商标所提异议申请案等。针对该种情形,经沟通,商标局同意再给申请人一次缴费机会,在问题已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复议申请人撤回了复议申请,案件得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得以解决。
关于第二种情形,在多个复议申请中,当事人均主张其商标申请属于可适用缴费衔接期的情形,应给予重新缴费的机会。如在对第4106***2号商标、第3913***8号商标、第4114***3号商标、第3951***7号商标等驳回复审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中,申请人主张其代理机构在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纸件寄送的部分商标案件未自动扣款缴费,应给予重新缴费的机会。而根据《公告》的规定,适用缴费衔接期的案件应为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商标申请,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仅为原缴费规则与新缴费规则适用的过渡期,期间提交的申请,商标局直接发出缴费通知书,不再适用原缴费规则。上述案件系代理机构对缴费衔接期的理解有误,故对申请人相关主张,复议决定均未支持。
四、思考与启示
因未按规定缴费导致不予受理的案件,情况多样,个案不一。除上述情形外,复议中申请人还主张有其他不同事由及请求,如资金周转不畅,请求延期缴费;工作人员不熟悉缴费流程,未能及时缴费;商标数字证书维护耽误了缴费期间等等。一般而言,上述事由均不能作为申请人及代理机构不缴纳费用的合理理由,其请求也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商标代理机构作为代理商标业务的专业组织,理应熟知商标缴费规则。同时,商标局于2021年1月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商标网上申请比例已高达98.05%。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正式注册用户,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缴费功能及缴费流程亦应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即便在缴费过程中存在问题,亦可拨打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且从实践操作看,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在线缴费实际上给予了代理机构更为宽裕的缴费时间。在此情形下,代理机构应紧跟商标信息化建设步伐,及时关注商标业务动态,按规定缴纳费用,尽可能避免因未按规定缴费给案件当事人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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